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89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債務人
- 易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捷閔(清算人)
- 債務人
- 楊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