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00號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務人
- 安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依債權人民事聲請狀聲請更正狀附表內容,債務人應移轉薪資債權金額計算式為:(25,250/3)元x9個月,依該計算式計得之金額應為75,7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應為75,750元,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