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
- 債權人
- 錦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崑吉
- 債務人
- 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伍拾伍萬元②柒拾陸萬參仟捌佰元③伍拾萬元④柒拾伍萬捌仟元⑤柒拾捌萬陸仟元⑥伍拾柒萬捌仟元⑦伍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一日②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③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④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⑤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⑥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⑦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六②年息百分之六③年息百分之六④年息百分之六⑤年息百分之六⑥年息百分之六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