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 債權人
- 黃禎祥
- 債務人
- 禾易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易
- 債務人
- 林杰茗
一、債務人禾易一有限公司、林杰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志易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禾易一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洪志易為禾易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債務人洪志易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實為禾易一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務人洪志易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對其行使追索權,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