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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債權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台日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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