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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4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4512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葉昶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處之營利所得債權。惟查,第三人等之營業所分別設於臺北市、新北市、新竹縣、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故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經本院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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