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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4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債權人
宋茜蒂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RUDIANTO (陸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任職於希世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世比公司)之薪資。債權人雖陳報希世比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區○○○路00號」,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之查詢結果,希世比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且未設立分公司,則本件希世比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仍應以前述公示登記之臺北市士林區址為準。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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