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敏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保華
- 相對人
- 許進達
- 相對人
- 黃鈺珊
- 債務人
- 曾建誠
- 債務人
-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進達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許進達、黃鈺珊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屏東縣。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