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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蓓蓓、陳東發

  • 原告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祥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蓓蓓 相 對 人 東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及經法院核定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77條之24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2年度訴字第665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判決將第 一審判決部分廢棄,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自負擔。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將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 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聲請人上訴一部有理由,相對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後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6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相對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73,755元,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323,794元(不含相對人上訴第三審,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6 號案件所繳納之裁判費),上開訴訟費用合計為497,549元 (詳如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另聲請人主張其支出閱卷影印之費用合計432元(82元+100元+250元=432元),及台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80,000元,需一併請求相對人給付,惟前述費用為聲請人自行支出,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且無論前述費用有無支出,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該等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之一部,爰不予列計。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9,412元〔計算式:(497,549元×24/100)=119 ,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 78,137元〔計算式:(497,549元×76/100)=378,13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而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323,794元 ,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73,755元,經抵銷後,相對 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54,343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4,360元 (45,154元+9,306元+9,900元=64,3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用 155,000元 (5,000元+95,000元+55,000元=155,000元) 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97,595元(57,633元+39,962元=97,595元) 57,633元由相對人預納 39,962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鑑定費用 83,000元 41,500元由相對人預納 41,5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 97,594元(69,661元+27,933元=97,594元) 69,661元由相對人預納 27,933元由聲請人預納 訴訟費用合計497,549元 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台幣173,755元 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323,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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