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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余玟慧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對人
翰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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