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嘉容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丁○○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柒仟零捌拾參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人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甲○○及上訴人乙○○、丙○○就本院111年度家繼 訴字第69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二審裁判費。本件被繼承人亥○○、巳○○○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81,501元(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03至112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因被上訴人即原告應繼分比例為18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利益為7,104,528元(計算式:127,881,501元xl/18=7,104,5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上訴二審裁判費為107,083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計徵)。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