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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被上訴人
秦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11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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