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張麗娟
- 當事人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4,2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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