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鄒年武即冠宇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4,2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