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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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