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中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9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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