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中舉
- 訴訟代理人
- 黃中聲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啓源律師
- 被告
-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承融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庭後委任律師,並具狀表示對被告提出證物尚有爭執,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