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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訴訟代理人
黃中聲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啓源律師
被告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良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庭後委任律師,並具狀表示對被告提出證物尚有爭執,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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