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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玉萱伍逸康陳䊹伊

上訴人
即被告
昆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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