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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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