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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張簡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8,25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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