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花張簡美香
- 訴訟代理人
- 楊芝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8,25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