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 上訴人
- 祥金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德
- 被上訴人
- 張晏瑋(即翊鑫重機工程行即翊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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