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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祥金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德
被上訴人
張晏瑋(即翊鑫重機工程行即翊勤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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