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宇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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