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 原告
- 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 被告
- 鄉樺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霖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中關於「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月9日送達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月9日送達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