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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張玉萱

  • 當事人
    毛文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毛文君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毛文君自民國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2項 、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職於高漢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記帳員,月薪為32,000元,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1,385,490元,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請債務清理前置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核屬消債條例所定5年内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1至47、153至167頁),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53、77至82頁)。另聲請人前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1號卷(下稱調解卷)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積欠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8,353元(本金538,052元、利息18,101元、違約金2,200元)、⑵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735 元(本金93,334元、利息377元、違約金24元)、⑶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204元(本金82,955元、利息4,549元、違約金700元)、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890元(本金85,699元、利息3,491元、違約金700元)、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189元(本金59,90 4元、利息2,585元、違約金700元)、⑹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52,437元(本金49,480元、利息2,257元、費用700元)、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8,694元、⑻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2 55,516元【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間以購買機車及冷氣為由向裕富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付款,現存債務為⑴本金220,740 元、遲延費137元(機車部分)、⑵本金124,520元、遲延費119元(冷氣部分);其中機車部分之債務以聲請人名 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90,000元(見本院卷第231頁 ),則擔保債權額以外之130,877元(220,740元+137元-9 0,000元=130,877元),仍屬無保債權】,合計其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254,738 元(違約金及性質應屬違約金之遲延費、費用不計),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之陳報狀、代理債權分配表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29至34、65至103頁、本院卷第27至38、125至133、247至261頁),是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 金及利息債務額尚未逾1,200萬元。 (二)聲請人任職於高漢雄會計師事務所,名下有存款3,309元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及投保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等情,有上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臺南成功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内頁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機車行車執照、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投保證明、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為證(見本院卷第41、42、121、137至193、207至219、223至225頁),堪信為實。又聲請人未領有其他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各項年金給付及社會福利補助,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3、227頁),此外查無聲請人有其他財產及所得資料,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7、77至82頁),基此,爰以聲請人提出之111年3至5月之平均薪資33,468元【薪資部分:(30,718元+30,718元+30,718元)÷3月=30,718元,績效獎金 :(1,650元+3,300元+3,300元)÷3月=2,750元,30,718 元+2,750元=33,468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償債能力之計算 基礎。又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如解約,可領回之解約金合計約118,956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投保證明(見本院卷第217頁),並有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1、223、225頁)。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 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是以聲請人居住地之臺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17,076元)為認定基準。 (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於前置調解時,以債務人工作條件與初貸時一致且協商前新增消費借貸影響繳款為由,而未出席調解,亦未提出清償方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是否願個別就其自身債權提供債務人清償方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願提供一次結清568,293元或分60期、年利率百分之6、每期清償10,988元之清償方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願提供分60期、年利率百分之10、每月清償1,300元之清償方案;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均陳稱無法提供清償方案;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可再次聲請前置調解,將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條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未見回覆,應視為無意願提供任何清償方案,有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憑(見調解卷第99至104頁、本院卷第107至119、125至133頁)。合計上開願提供分期清償方案之債 權人所提供之清償方案月付金額為12,288元;又依聲請人與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定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聲請人應按月償還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8,490元(見本院卷第251、253頁),而聲請人每月收入33,468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後,尚餘16,392元, 已不足清償上開分期清償金額,況且債務人尚有積欠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合計約382,960元)需清償。而聲請人目前可易為現金之財產約122,265元(存款及保險解約金),其名下機車車齡已近11年,價值有限,與其上開積欠債務金額相較,仍屬懸殊。是衡酌聲請人上開收入、財產狀況及所負債務金額,足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復未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46條各款所定法院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五、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21,490元 (含未到期保費1,840元) 2 0000000000-00 27,998元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721CH00U66459 0元 4 050722KMY0000000 0元 5 050722KVE0000000 0元 6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J0000000 69,468元 合計:118,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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