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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麗惠
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道達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18,167元,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租金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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