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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福民
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愛空間室內設計
  」營業期間為106年7月19日至110年10月20日,惟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核准設立」,請債務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證據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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