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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張桂美

  • 被告
    黃繪翎即黃素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繪翎即黃素珍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繪翎即黃素珍自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金融機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產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 第一資產公司)債務總額2,155,296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1年5月間向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未出席111年6月8日調解期日而調解 不成立。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現受雇於好地方電子遊戲場從事客戶服務、環境清潔等工作,每日工作8小時,月休9天,每月薪資含全勤獎金為25,000元,沒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50元及父母扶養費共5,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 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台北富邦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公司、滙誠第一資產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本金及利息共5,384,466元(各債權人之債權情形詳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 債務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本院卷第25-29、87-96頁),且有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公司、滙誠第一資產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狀在 卷可憑,是債務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堪可認定。又債務 人於111年9月30日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於111年5月16日向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以人力不足為由,未出席111 年6月8日調解期日,調解因而不成立等情,業據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明確(本院卷第169頁),且有臺南市永康區公所111年10月18日所民正字第1110741019號函附 債務人債務協商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9-165頁), 是債務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㈡債務人陳稱其受雇於好地方電子遊戲場,每月收入(含全勤)25,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雇主開具之服務證明書為證( 本院卷第191頁)。雖債務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大台南果菜運送職業工會,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自83年12月6日起 迄今亦為大台南果菜運送職業工會,期間多次調整投保薪資,最高不超過25,250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債務人勞健保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117頁),惟債務人並非 大台南果菜運送職業工會員工,已據大台南果菜運送職業工會於111年10月20日函覆明確(本院卷第167頁),且債務人於109年度及110年度並無申報任何薪資所得紀錄,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債務人109年及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19-122頁),堪信債務人前揭 主張,為真實而可採信。又債務人名下有投資1筆1,020元及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之有效保單5份,別無其他財產,亦未領 有任何政府核發之津貼或補助,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一覽表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查詢畫面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7、197-201頁),且有本院依職權所調閱 之債務人109年度及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9-122頁),復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2月23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646738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 第281頁)。基此,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25,000元為據。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 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是以債務人戶籍地(本院卷第81頁債 務人戶籍謄本)之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算,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倍=17,076元)為認定基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有餐飲費1萬元、分擔房 屋250元、電信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雜支1,300元、勞健保費2,500元,合計17,050元(本院 卷第23頁),並提出支出相關收據為憑(本院卷第53-79),此數額既未逾上開生活費標準,依上開說明,應為可採。 ㈣經本院函請各債權人是否願提供優惠分期清償方案予債務人,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公司具狀陳稱:就附表編號4-1現金 卡債務,願提供以504,000元分72期、零利率、月付7,000元之還款方案予債務人,就債務人附表編號4-2現金卡債務願 提供以324,000元分180期、零利率、月付1,800元之還款方 案予債務人,此有台灣金聯資產公司111年10月25日陳報狀 、111年11月8日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3-179、205-215頁),依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清償台灣金聯資產公司8,800元(計算式:7,000元+1,800元=8,800元);國泰世華銀行則 提供「分60期、零利率、每期清償10,788元」之分期清償方案(本院卷第261頁),依此計算,債務人每月至少應清償台 灣金聯資產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共19,588元,然以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7,050元後,餘款7,950元(計算式:25,000元-17,050元=7,950元) ,顯無法負擔上開台灣金聯資產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分期還款方案,遑論債務人尚有其他金融機構債務未清償,是債務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全部債務,應堪採信。依此,債務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 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112年2月8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務總額 本院卷頁 1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13日止,積欠信用卡債務835,731元(含本金193,598元、利息587,373元、違約金49,159元、預借現金手續費2,800元、訴訟費2,801元) 111年12月 14日陳報狀(第245-255頁) 2 國泰世華銀行 截至111年12月9日,積欠信用卡債務647,259元(含本金184,130元、利息460,537元、程序費用2,592元) 11年12月22日陳報狀(本院卷第261-272)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12日止,積欠信用卡債務1,505,947元(其中債權一本金173,316元、利息567,979元、違約金57,800元、訴訟費1,600元;債權二本金191,527元、利息508,575元、違約金5,000元、訴訟費150元) 111年12月 15日陳報狀(第257-259頁) 4-1 台灣金聯資產公司 截至111年8月7日止,積欠現金卡債務552,417元(含本金154,405元、利息397,512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111年10月25日陳報狀(第173-179頁) 4-2 截至111年10月12日止,積欠現金卡債務332,979元(含本金115,902元、利息216,577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111年11月8日陳報狀(第205-215頁) 5 滙誠第一資產公司 截至111年10月19日止,積欠信用卡債務364,414元(含本金104,564元、利息259,850元) 111年11月 17日陳報狀(第219-231頁) 6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19日止,積欠無擔保債務1,269,121元(含本金 412,580元、利息856,041元、程序費用500元) 11年12月22日陳報狀(第273-279頁) 合計 無擔保債務本息共5,384,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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