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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施懷傑
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西台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⒊聲請人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惟依其母親之臺南友愛街郵局存摺(110年度消債更字335卷第109-111頁),僅有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之紀錄,無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紀錄,應提出其母親每月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證明。

⒌聲請人主張有執行事件,應陳報執行事件之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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