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盧亨龍
- 當事人吳佳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佳陵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經本院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聲請人名下尚有南山人壽保單五份、新光人壽保險保單兩份,並經該兩間保險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到院,若聲請人名下保單內容有變動,應陳報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現投保於金振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豐泰順塑膠廠,應說明現行任職公司或收入來源、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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