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劉信
- 原告王正宏
- 被告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王正宏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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