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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田幸艷

抗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河田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聲字第3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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