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 抗告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相對人
- 頂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河田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聲字第3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39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聲字第39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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