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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

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輝賢及趙世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對趙世章有新臺幣(下同)2,980,998元及利息等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其與郭輝賢就附表所載之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6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於106年1月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郭輝賢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撤銷標的之價額合計為4,725,517元(如附表計算式),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2,980,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111年1月公告現值(新臺幣)/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700 元 2,111 6分之1 1,301,783 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700 元 3,894 3894分之533 1,972,100 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700 元 1,009 6分之1 622,217 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700 元 2,690 12分之1 829,417 元                                                                 合計     4,725,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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