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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全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宙妦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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