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 原告
-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煒
- 原告
-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煦邦
- 原告
-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達中
- 原告
-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貽
- 法定代理人
- 前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9,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