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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王淑惠

  • 當事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原 告 北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原 告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達中 原 告 吉元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貽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等5人與被告鑫祺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原告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89,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5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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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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