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佑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德盈
- 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柯宗志、彭俊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柯宗志、彭俊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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