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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佑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盈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柯宗志、彭俊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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