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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原告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智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告
均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然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6,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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