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旺得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兆琳
- 被告
- 梁名鳳即梁浩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是否符合共同訴訟要件,仍待承審法官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是否符合共同訴訟要件,仍待承審法官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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