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亞訊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銘
- 原告
- 吳鋐泰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祥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亞訊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㈡原告吳鋐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19,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