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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膜哲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翰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品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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