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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宏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月
原告
張福榮
被告
廖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北區開元段764之2(權利範圍全部)、767之1(權利範圍1/4)、765之1(權利範圍1/4)、764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其上之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於原告。而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100076號強制執行事件鑑估價值為29,476,657‬元(計算式:20,580,000+1,383,200+310,460+64,980+7,138,017=29,476,65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76,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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