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宏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月
- 原告
- 張福榮
- 被告
- 廖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北區開元段764之2(權利範圍全部)、767之1(權利範圍1/4)、765之1(權利範圍1/4)、764之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其上之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於原告。而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100076號強制執行事件鑑估價值為29,476,657元(計算式:20,580,000+1,383,200+310,460+64,980+7,138,017=29,476,65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76,6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