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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秀君陳谷鴻盧亨龍

再審原告
陳乾瑋
再審被告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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