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8號
- 再審原告
- 陳乾瑋
- 再審被告
-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