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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 原告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台日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明 訴訟代理人 枋啓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9,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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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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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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