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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施志遠

原告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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