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廖建瑋
- 原告王漢章
- 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春美、鉅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福成、李茂華、王識智、王國和、王國田、王國寅、王國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王漢章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春美 被 告 鉅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福成 被 告 李茂華 王識智 王國和 王國田 王國寅 王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主 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建物剷除後之恢復 原狀既賠償,是該項後段賠償部分應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建物之 所有權人,並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造價,總計新臺幣(下同)520萬2,150元,而該部分建物造價應屬訴之聲明第1項回復原狀 之費用,是其訴訟目的一致,依上開規定,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0萬2,15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公證書之補償金部分,暫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故該部分留待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核定,再依該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520萬2,150元,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建物 建物所佔面積(坪) 應有部分比例 1 王家祖厝 89.44 2分之1 3 木造平房 50.68 全 4 木造平房 51.81 全 28 木造平房 9 全 建物之造價 編號3、8、28建物,面積合計111.49坪,為豬舍使用,造價每坪約3萬5,000元,共計390萬2,150元。 1口8吋深水井12萬元。 母豬產床12床,每床4萬元,共計48萬元。 母豬產後之夾廚25廚,每廚2萬元,共計50萬元。 居家設備含家具約10萬元。 果樹一批約10萬元。 總計 520萬2,150元 註:編號依照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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