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2號
112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王李緣惠
- 被告
-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112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