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0號
- 原告
- 吳雪麗
- 原告
- 方信介
- 原告
- 方鈺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基於股東權而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