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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余玟慧

原告
富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郁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永昌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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