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喜美
- 被告
- 和鑫商行即王武欽
王武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之第5行、第6行關於「②77萬2,56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②77萬1,561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之㈠第2行關於「109年7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7月3日」;第6行關於「百分之1.115」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1.15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