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25號
- 原告
- 鈺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493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4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