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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退夥結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 被告
    永丞餐飲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丞餐飲店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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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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