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請求退夥結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福來

上訴人
即被告
永丞餐飲店
法定代理人
吳月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