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丞餐飲店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1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耀等因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6,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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