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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 原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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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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