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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蕭能維律師即林東雄之遺產管理人、蔡雅容間請求清償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東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所記載東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雅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東雄」已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死亡,又本院查詢東雅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無其他董監事,致東雅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請依法補正法定代理人。又蕭維能律師是經選任為「林東雄之遺產管理人」,並非東雅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或訴訟中之特別代理人,是蕭維能律師不能代表東雅公司,起訴狀所載有誤。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可行方案:㈠原告得具狀撤回對「東雅公司」部分之訴,或㈡具狀補正東雅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需選任特別代理人,也請一併提供適當人選姓名及地址以供函詢意願及辦理選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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